留置送达是指在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属于强制送达,旨在确保法律文书能够有效传达给当事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操作上,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 或者,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以此视为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通过留置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仍然有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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