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并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 证据保全措施。这种措施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做出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通常包括:
1.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 对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
4.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5.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如七日)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保存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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