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进行听证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若要求听证,应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如果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告知书,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则应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这些情况下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时,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且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当事人和第三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举行听证时,顺序通常为: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各方互相辩论;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记录员需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听证参加人未经允许不得退场。
旁听人员应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以上步骤概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举行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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