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可能基于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并非仅由同一事实或法律原因引起。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相互独立的,合并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
此外,根据当事人人数的不同,共同诉讼还可以细分为积极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和混合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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