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区划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审批权限: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 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变更等。
3.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包括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
4.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因此,区划调整通常需要经过国务院及其民政部门,重大调整可能还需要根据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由中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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