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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有哪些形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38:03    

公证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打印形式的公证遗嘱

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录音遗嘱

由遗嘱人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些形式都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