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下,应当提前 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因此, 企业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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