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是指法院审理一个案件在法律上允许的最长期限。以下是审理期限的计算规则:
1. 起算标准: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
2. 结案时间标准: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3.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对于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1~1.5个月;涉附民诉讼的,可延长2个月;涉“交集流广”的,可再延长2~3个月。
对于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当事人被羁押的,审限为1~1.5个月;涉附民诉讼的,可延长2个月;涉“交集流广”的,可再延长2~3个月;若当事人未被羁押,则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无论公诉还是自诉案件,审限为20日。
4. 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5. 民事审判审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
6. 二审审限:
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7. 再审期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请注意,这些规则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所变动。如果有最新的法律变更,应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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