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体情形包括:
1. 未动工开发: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开发面积不足: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3. 其他情形:包括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其他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闲置土地的存在是对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来有效管理和处置这些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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