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期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为出票日起10日内。
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为到期日起10日内。
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为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应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超过此期限追索权消灭。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应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超过此期限再追索权消灭。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这些期限的规定旨在确保票据关系的及时清算和持票人权利的保障。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权利,以免丧失追索权或其他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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