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立功的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建议
积极认罪悔罪:犯罪分子应当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立功表现:尽可能通过检举他人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等方式立功,以争取减刑。
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过以上方式,贩毒犯罪分子可以争取到减刑或假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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