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要约”是指 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要约的内容是作出要约的人向相对人表明只要相对人作出相应的承诺,作出要约人就说话算话,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中,要约不仅是合同成立的起点,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关键步骤。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必须要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此外,要约在有效期限内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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