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轻伤案件);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其他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这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受理;如果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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