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需要离开,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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