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办冤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是一些关键因素:
平冤过程往往漫长,有时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因此,一些执掌法律者可能认为,在他们任期内制造的冤案可能无法得到平反,或者即使平反也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和压力。
人大对政府、两院实质上缺乏有效监督,司法部门之间也不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而是存在勾结和勾连。此外,媒体和舆论往往只唱赞歌,对司法阴暗面视而不见或封锁信息。
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人治”思想,这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司法人员可能利用制度漏洞,故意制造冤案以谋取私利。
冤案的产生往往与特定的利益集团有关。这些利益集团可能通过影响司法人员或利用司法程序来制造冤案,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申冤过程没有时间限制,但要想昭雪冤案必须懂法并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许多冤案受害者因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申诉机制,最终无法伸张正义。
综上所述,敢办冤案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冤难度大、缺乏有效监督、司法制度问题、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缺乏及时有效的申诉机制。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司法制度、加强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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