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配备的车辆类型包括:
用于接送审判人员调查取证、勘察现场、送达法律文书、调解或开庭审理案件等。
同样用于上述审判活动及执行判决等任务。
用于长途出差或集体活动。
用于执行紧急职务,包括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执行死刑等。
用于现场勘察和取证。
用于押解犯人。
用于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指挥工作。
用于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
包括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以及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等,用于日常行政工作。
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配备标准包括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根据机要工作量的大小核定编制。
用于集体活动。
此外,法院使用的车辆还需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如警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并且车辆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安装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并且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综上所述,法院配备的车辆种类多样,主要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选择,同时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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