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您需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下是辞职流程的简要概述:
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如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通知用人单位您的辞职意向,并保存好发送记录作为证据。
向直接领导递交手签的辞职报告,并等待批准。
在领导批准后,将辞职报告转交人事部,并办理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完成后,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并核算您的薪资。
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领取离职证明等相关文件。
如果试用期内您已交纳社保或公积金,需要办理相应的停保或封存手续。
请注意,用人单位应当在您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支付您应得的工资,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您在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支付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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