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起诉状中应包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内容。
原告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户籍证明。
原告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非律师的,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并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人年检证明原件、负责人的职务证明原件(如适用)。
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律师)。
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申请减、缓、免交。
以上材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准备,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仔细核对所需材料,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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