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适用于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减刑的实质条件包括:
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此外,减刑还有一定的限度条件,例如: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些规定旨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同时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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