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未婚证明,需要前往 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前往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获取一份关于您未婚状态的介绍信。这份介绍信是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所需的必备材料之一,格式主要包括您的姓名、身份号码、籍贯等基本信息及公章。
携带介绍信、个人身份证以及户口簿(请提供相应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他们将会为您提供一份草拟表格以便您进行填写。您需要将自身的相关信息详尽地填写于该表格中。
将已填写完成的草拟表格连同步骤二中提及的各项证件一并呈交至工作人员手中。接下来,工作人员将依据您提交的资料,利用网络系统进行填写以及生成单据。待核对无误后,您便可领取属于您的未婚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在办理未婚证明时,请确认好所需材料和流程,以确保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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