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三权是指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具体来说: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归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归土地流转后负责经营土地的人所有,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这种“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同时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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