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流质契约是指 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约定。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质押权的价值权性质相违背。
流质契约可能导致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债权人签订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担保合同订立时,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流质条款,将导致在担保物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质物的所有权人,这对出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债务人举债时往往处于急迫困境,债权人可能利用这种不利境地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额,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综上所述,禁止流质契约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不利地位,确保担保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以及《担保法》第40条和第66条对流质契约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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