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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点“小小要求”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07-28 16:55:23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点“小小要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点“小小要求”

  必须为法律之间政策之间转换设立“过渡期”


  有一项法治原则,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管理者们不知如何使用为好。党校、行政学院的一些法学教师也反映不知如何讲解、解释这一原则,更不知对这一原则的应用如何举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The Doctrine of Reliance Interest),是重要的公法原则之一。该原则是基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旨在解决如何对待和处理公民正当权益的规则。其基本涵义是:公权力行为形成一种相应的法律状态,公民善意地信赖这一法律状态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一原则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德国,之后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不同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充分尊重和体现这一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许多法律制度中。

  但我们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对这一原则关注还不够。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当两种不同规定,甚至相反规定的法律或者政策转换时,没有为法律(政策)所约束的人们行为设立“过渡期”。

  这样的事情真实地发生过。在鼓励、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年代,某地推出一项政策:外地人来本地购买商品房者,只要购房款达到50万元及以上者,就可在本地落一个户口。具体程序是:购房者凭“房屋所有权证”向政府部门申请落户,政府部门先发一个“蓝印户口本”(用蓝印盖章的户口本)给购房者;购房者在该地工作或生活两年后,“蓝印户口本”就换成“红印户口本”(正式的户口本上所盖的章是公安部门红色的户口专用章),他就成为该地的正式居民了。在这一政策的刺激下,不少外地人,特别是有了钱的农民纷纷来城市购房,目的是通过购房让孩子在城市落户,从而能够享受城市优质的教育资源。随着外地落户人数的猛增,政府不得不发文停止了这一政策。叫停文件规定,从发文之日起,除了已经取得本地正式户口者,所有外地购房者不再享受这一政策。由于文件没有设立“过渡期”,损害了不少购房者的利益,引起群体上访事件。之后,有关政府对此又作出了妥善处理。

  这一事例表明,政府在“购房落户”与“不得购房落户”两种政策之间转换时没有设定“过渡期”,直接导致三种人的利益(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一是已有“蓝印户口本”而尚未取得“红印户口本”的人;二是已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蓝印户口本”的人;三是已经购房并且已经“货款两清”的人。这三类人已无法退回到“原点”。而他们之所以购房,完全是基于对政府“购房落户”政策的信赖。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三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文件中设立“过渡性规定”,允许上述三种人可以按原来政策继续落户;从新文件生效之日后的购房者则不再享受原有政策。

  再举一个大学里的例子。凡在大学工作的同志都知道:在大学里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是“天大的事”,每年都会因为指标限制,申请者之间相互竞争。原因很简单,一名教师的地位、声誉、待遇等都和职称有关。评上教授,就会有教授的工资、教授的福利,才可以指导博士……而申请评审教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一级杂志上发表五篇以上论文等。各校的评审条件有宽有严,这无可非议。问题在于,不少学校往往是在启动职称证实程序时才下发一个“职称评审通知”,改变了以往的标准,包括论文数量的要求,一定要包括调整所谓“一级杂志”的目录,使申请者措手不及。要知道,教师撰写一篇论文一般需要3至6个月,从投稿到发表又需要6个月到一年。按照原来学校确认的“一级杂志”目录投稿,当发表时,按学校调整的杂志目录,这份杂志可能就不属于“一级杂志”了。这位教师顿时从符合申请条件变成了不符合申请条件,他根本没有“转换”的时间和机会。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学校要改变职称评审政策,应当事先公布新政,但推迟一至两年实施,为教师们的行为转换设置“过渡期”。这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而是一种法治思维问题。

  与两种政策转换时设立“过渡期”同理,为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权益”和“正当预期”,两种法律转换时同样也需设立“过渡期”。

  必须为法律之间政策之间转换设立“过渡期”,是法治的要求,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过渡期”的设置方法有两种:一是,为一种新的法律(政策)的公布和实施之间留出合理的期限,为受法律约束的人们行为的调整提供机会,切忌规定新法律(政策)从发布之日生效;二是,对于一些按照旧法旧政策已经形成,并且无法退回“原点”的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处理。即,适用旧法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允许当事人按照旧法继续完成行为;适用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就适用新法。这样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提高我们依法治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