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为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安排,报酬支付及调整由用人单位作出。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直接关联到用人单位的业务运营。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下发的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及签到表等。
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且合同上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代表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如代表签字的存根。
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工作的证据。
网络聊天信息、手机短信往来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的记录。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上述凭证和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在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
劳动者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应尽量收集和保存上述相关凭证和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有力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建议劳动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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