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有权合理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企业应提供哺乳场所并保证私密性。
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需要继续哺乳,可以申请延长产假,最长可延长至6个月,并继续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可以申请不超过1个月的休息时间,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企业在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因哺乳期间需要休息或照顾孩子而对女职工造成不利影响。
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工资发放不应减少,且不得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若婴儿满周岁后被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且症状较为严重的女职工,每月可给予1至2天的带薪公假进行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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