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担保权人即主债务的债权人,是担保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
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当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时,他即是担保人;若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该第三人成为担保人。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他们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但机关法人一般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其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常不从事经济活动,因此不能作为担保人,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这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登记为营利法人的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担保。
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授权范围。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综上所述,担保主体包括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保证人以及一些特殊主体如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益性质的学校和医院等。每种主体在担保合同中的角色和资格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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