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有 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长度如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患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建议:
员工在医疗期内享有合法权益,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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