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
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保障范围广泛,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情况外,保险责任几乎涵盖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不盈不亏原则。
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
建立费率同交通违章挂钩的“奖优劣罚”的费率动机制。
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
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被害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无论其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
连续缴费且未出险可降低保费,出险次数越多,保费上涨。
免赔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交强险的核心制度框架,旨在通过强制性的投保和承保,确保道路交通中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同时通过公益性原则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并通过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以及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交通安全和驾驶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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