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资发放时间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日,但必须在每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如果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则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例如,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是按月结算的,那么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在次月7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资支付日遇到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综上所述,深圳的工资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必须在次月7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需提前支付。在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经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延长支付时间,但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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