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案。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纳税人需要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以及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纳税人应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记录并处理。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应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丢失发票后,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获取报案材料。
纳税人还需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以进一步证明发票丢失的事实。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相关平台办理电子发票的退回或无效手续。
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法规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等。
建议:
纳税人在发现发票丢失后,应尽快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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