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场所和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北京天安门城楼;
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徽在重要国家机关和场所的悬挂,以体现国家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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