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流程包括:
1. 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材料不完整,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断。专家组鉴定后应出具鉴定意见并由专家签署。
4. 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需要 60天,最长不超过 90天。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如伤情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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