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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的责与罚,海底捞火锅“小便门”事件引热议,本报邀请专家剖析法律问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5 23:05:25    

近日,海底捞火锅“小便门”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海底捞官方从最初“原谅始作俑者”的争议声明,到后续“退一赔十”的高额补偿方案,折射出企业在突发事件中法律与舆论的平衡难题。

  两名未成年男子做出荒唐事,网络上谴责声不断,道德方面界定明晰。而该事件涉及的当事人、海底捞火锅店以及其他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复杂得多。日前,本报记者邀请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极端行为

  掀起舆论风暴

  前段时间,“男子往海底捞火锅内小便”的视频在网上流传。3月6日,海底捞官方回应称,已向公安机关报警。

  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通报:今年3月6日,黄浦公安分局接辖区某火锅店报案称,网传“有人向火锅内小便”一事发生在该店内。经警方调查,今年2月24日凌晨,外省市来沪人员唐某(男、17岁)、吴某(男、17岁)等人进入该火锅店包间内用餐,唐某、吴某两人醉酒后分别站上餐台向火锅内小便,吴某还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网上。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唐某、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海底捞官方于当日下午回应:“我们强烈谴责此类毫无公德心且违法的行为,针对恶意传播者,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鉴于涉事者为未成年人,我们呼吁避免对其个人及家庭进行不当传播或攻击,给他们一个接受教训与成长的机会。”

  3月12日,海底捞官方发布事件说明,公布处理方案:当事门店已将锅具、餐具全部进行更换,环境卫生按照搬家式清洁消毒。对2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涉事门店的4109单顾客全额退还餐费,并支付订单金额10倍的现金补偿。海底捞已于3月10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坚决依法追究两名涉事男子相关责任。

  海底捞起初仅是对肇事者表示“强烈谴责”,几天后就变成“坚决依法追究两名涉事男子相关责任”,引发众多网友讨论。部分网友认为海底捞3月8日的回应是不合格的公关案例,还有网友对海底捞声称要追究“恶意传播者”法律责任表示不能理解。

  商誉损失被指难以量化

  两名涉事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行政拘留是否足以惩戒?对此,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占领认为,两名涉事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同时,两名涉事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了海底捞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誉损失难以量化,司法实践中较少将其纳入刑事立案标准。”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颜三忠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人员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后续发现新情况,比如视频传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则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适用情况。”

  海底捞官方称,将对2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涉事门店的4109单顾客全额退还餐费,并支付订单金额10倍的现金补偿,有媒体预估其损失上千万元。

  对于海底捞是否应该向两名涉事男子索赔全部损失,网友们发表了不同的看法。颜三忠指出,海底捞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理论上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两名涉事男子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若海底捞能证明退款及补偿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法院可能支持部分赔偿,但对于单方主动补偿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非必要支出”,法院通常不支持超出合理范围的单方面补偿。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阳阳认为,两名涉事男子均为未成年人,如果其无独立收入,则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若因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高额补偿以期挽回声誉

  “海底捞无法预见顾客极端行为,也未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出10倍补偿本质是企业主动担责,超出法定义务部分或难获法院支持。”邹阳阳表示,如果有顾客因此生病,可以向肇事者或海底捞主张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如果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或可主张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次事件对海底捞口碑和形象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赵占领表示,尽管海底捞的高额补偿超出了法定义务,但是能够挽回海底捞的品牌声誉和顾客信任,“该事件使海底捞品牌陷入危机,迫使其采取行动挽回顾客。”

  这起事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未成年人教育、企业危机管理与社会信任修复的多维挑战。法律虽能划定责任边界,但无法替代道德约束与人性共情。如何在规则与温情间寻求平衡,仍是企业、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课题。


来源:新法治报(文/徐雯 实习生徐俊楠 全媒体记者王晓明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