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提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确保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对于因征收而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补助费每户2800元。
固话拆迁补助费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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