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需居住在农村村组,且有土地承包。
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申请人需无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群体如特困老年人、农村残疾人、困境儿童等,他们由于面临特殊的困难,也需要社会的救助和支持。
需要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
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况:
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申请审批程序:
1.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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